本文摘要:上海2014年5月13日电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科投公司”)于今日针对RDA Microelectronics, Inc.(“RDA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公布的新闻稿中包括的错误的信息不予回应并对涉及问题声明如下: 科投公司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上海2014年5月13日电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科投公司”)于今日针对RDA Microelectronics, Inc.(“RDA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公布的新闻稿中包括的错误的信息不予回应并对涉及问题声明如下: 科投公司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中国银行总行早已批准后为科投公司收购RDA项目获取39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科投公司还有丰沛的自有资金,充足已完成对类似于RDA公司规模的标的公司的收购。
RDA公司多次在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中批评科投公司的融资能力,甚至批评科投公司的投资能力,这种不道德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一家有较好市场声望的投资机构,科投公司对这种激怒未予对此。科投公司解读RDA公司身处困境的简单感觉。科投公司指出,RDA公司遭遇的困境是其2013年11月8日至11日间坚决科投公司的愿意劝说、决意与未获得“境外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的国内收购方签下导致的。
根据2013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本次并购的涉及函件,国内收购方在没获得“境外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的情况下与锐迪科公司签下,违背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备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发改外资【2009】1479号)的涉及规定。我们注意到,RDA公司与其国内收购方自签订协议半年以来,置科投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获释的妥协愿意于坚决。我们解读,RDA公司和国内收购方对中国政府的投资审核制度改革抱着有期望,但是今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施行了改革后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9号令)。
按照9号令,境外收购交易的国内收购方在签订拆分协议之前依然必须取得“境外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因此,本次交易的国内收购方在取得该确认函之前即与RDA公司签订拆分协议之不道德依然违规,RDA公司与之签订的协议显著是创建在违规基础上的不道德。作为潜在收购方,如果有机会,科投公司对收购RDA仍然保有着一定的兴趣。
但是,按照国家发改委9号令的法规精神,科投公司会为了收购RDA代价多达合理价值的价格。科投公司早已开始对其它IC设计企业展开尽责调查,科投公司找到市场上不存在许多有一点积极开展收购的标的公司。科投公司否继续执行对RDA公司的收购,对当前收购协议双方早已包含违规的事实没影响。
但作为当事方之一,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科投公司不愿为了协助当前交易双方解决问题获取另外一个自由选择。科投公司所获取的自由选择,具备充足的灵活性度,需要保证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基本不受损失,也会令RDA分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为此,科投公司敦促RDA收购协议双方尽快与科投公司进行谈判,并敦促RDA收购协议双方相互免税对方因参与谈判有可能产生的收购协议项下的责任。科投公司也敦促广大中小股东促成RDA收购协议双方尽快踏上谈判桌,使当前的困局早日获得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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