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背交通法规,违例向警方驾驶员摩托车,因抢道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背交通法规,违例向警方驾驶员摩托车,因抢道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最后被告人蒙某祥被法院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1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蒙某祥在未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员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未配戴安全性头盔配备被害人余某放,在行经至没方向命令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逢前方机动车行驶排队等候时没依序排队而从前面车辆的两侧夹杂,在时逢盘查信号实行左弯道时与尹某松驾驶员的右转的重型半悬挂牵引车相碰撞,导致余某发经医院抢救无效丧生。
经县交警大队确认:蒙某祥分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松分担次要责任,余某发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指出,被告人蒙某祥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丧生,胜事故主要责任,其不道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包含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有讯问情节且被告人赔偿金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协议书,法院依法贬斥惩处,欲做出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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